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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淀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党建工作,规范海淀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规范委员参会、议事等活动,依照《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律自强,积极参加各项会议和活动;主任、副主任应当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
委员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应当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向主任提出请假并说明理由,经主任允许后,由秘书长记录在案;未请假的视为无故不参加。
本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进行调研和课题研究;
(二)负责协会有关加强行业党建工作制度、措施的研究和制定;
(三)负责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培训;
(四)就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开展与相关机关、部门的交流活动;
(五)委员定期到律师协会值班,协助行业党委在协会的窗口接到工作;
(六)服从协会工作安排,完成行业党委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规程
第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采取例会议事与临时会议两种。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临时召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集。
会议召开前,由协会秘书处将会议主要内容及地点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可在会前就希望讨论内容提交委员会秘书长。
第五条 主持人:会议默认由主任主持,必要时,主任可委托其他委员或议事规则专家主持。
第六条 动议:发言人应提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即“动议”;会议对动议讨论、表决,形成决议。
第七条 发言规则:
(一)主持人中立,不参与表决;要讨论先委托他人主持,直到动议结束;
(二)发言先举手,对主持人说“主持人,我要发言”,获邀请后再发言;
(三)每次限时一分钟,每人每议题限两次;
(四)先说立场:赞成、反对、修改等;
(五)面向主持人发言,不互相讨论;
(六)不打岔、不跑题、不超时、不攻击、不扣帽子、不质疑动机;
(七)对无视劝阻、执意插话等违规行为,须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八条 修正案:对动议有不同意见,可提出“修正案”,即对动议的调整和折中;“修正案”是否采纳,会议先讨论并表决;采纳则立刻修改原动议,会议对修改后的动议继续讨论;未采纳则原动议不变。
第九条 程序动议:委员可对动议提出如下程序动作,由会议表决是否采纳:
(一)“立刻表决”(不再讨论马上表决):不辩论,三分之二通过;
(二)“委托”(指定专人起草或整理,另行讨论):可辩论,过半通过;
(三)“搁置”(忽略、不予讨论):正反各辩论一次,过半通过。
第十条 表决方式:
(一)各委员发言权用尽,或没有委员再发言,主持人提议表决;
(二)就事举手表决,对人无记名投票,委员可临时动议变更表决方式;
(三)赞成大于反对即为“过半通过”,赞成达到反对的二倍即为“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一条 本规程的修改:全体委员中过半数委员参加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中过半通过,可决定修改本规程。
第十二条 议事范围:
(一)增加、减少委员;
(二)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任、副主任任免;
(四)事关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三)项,须全体委员中过半数委员参加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中过半通过;第(二)、(四)、(五)项,须参加表决的委员中过半通过。
第(一)、(三)项,本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报协会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对本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四)提名增补本委员会委员或提出取消委员资格;
(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协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不得利用本委员会委员身份为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
(五)不得在其个人名片上加印本委员会身份:
(六)不得损害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五章 委员增补、退出和资格的丧失与取消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增补新委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主任会议审查后提交例会进行讨论,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会长会议核准。
第十六条 委员在年度律师执业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委员申请退出本委员会的,经主任同意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向本委员会全体成员通报。
第十八条 委员未按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履行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应取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两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一次不参加全体委员活动的;
(三)本届工作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时累计三次请假的;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
(五)利用本委员会名义或者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工作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本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依照本条规定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议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