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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律师协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内部控 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律协各部门与经济活动相关 的所有业务和事项。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内部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律协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依据本制度对内部控制实施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由会长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需要在全面 性的基础之上,着眼风险、突出重点。主要体现在 制订评价方案和实施评价工作的过程之中,核心要 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风险导向的思路,着重 关注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风险和缺陷;二是坚 持重点突出的思路,着重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关键控制环节以及重要业务单位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需要反 应经济活动管理的风险状况,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 运行的有效性。在制定评价方案和实施评价工作全 过程中始终坚持客观性原则,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 客观性。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建立与实施内部控 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 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紧密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进行。
(一)内部环境评价包括组织机构、人事管理等方面。组织机构评价重点从机构设置的权责划分、 相互牵制等方面进行认定和评价;人事管理评价重点从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认定和评价。
(二)风险评估评价是对日常管理过程中的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 定和评价。
(三)控制活动评价是对律协各类经济活动的控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四)信息沟通评价是对信息收集、处理、传递和存储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五)内部监督评价是对律协内部监督的有效 性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合理性 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六条 律协会长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定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建议。
第七条 财务部为内部评价牵头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年度评价计划、拟定评价方案、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编写评价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审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落实,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具体负责提出内部控制评价重点关注的经济活动事项、配合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缺陷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要求整改落实。同时,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对发现的缺陷提出整改建议并制定整改方案。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需重点关注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存在的风险、缺陷以及控办法。对预算管理的约束力、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信息系统与内部控制的结合性、内部报告的及时传递和有效沟通等内容进行重点管控。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按照拟定年度评价计划、制定评价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评价工作、编写评价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向会长会汇报、督促整改落实等程序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办公室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审阅或抽查。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部门进行现场测试时,应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应编制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评价人员填写相关测试结果并对发现 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工作底稿应进行交 叉复核签字,由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组研究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确定。
第十五条 律协会长会研究批准评价报告和整改建议后,相关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包括整改内容、目标、步骤、措施、方法和期限。 整改期限超过一年的,整改目标应明确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以及相应整改内容。
第十六条 办公室按照整改方案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跟踪意见,视整改落实情况向会长会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于每年度结束前及时向会长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及相关 处理情况。
(五)相关整改建议。
(六)下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律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