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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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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关于开展 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9-06-06 来源: 原创

区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有关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海淀区司法局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方案》,本次考核工作自2019415日启动,至531日结束。现将具体方案下发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 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承诺书模板

2. 海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位置图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2019年416日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市、区各级部门对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部署,不断指导我区律师事务所强化日常管理、依法规范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京司办发〔2019〕26号)以及我局党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全区律师事务所上年度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同时结合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取消部分律师类证明事项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京司办发〔2019〕19号)的部署,本次考核工作将着力落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提升效率的工作目标,精简考核手续、提升考核效率,确保考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组织领导

为依法、全面、细致做好本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成立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分管局长负总责的原则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刘玥副局长担任,副主任为白茹娜、师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包括律师监管科、律师指导科、区律师协会有关部门。

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网络审核组、现场核验组、以及执法检查组,各组职责分工及联络人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律师监管科负责

主要职责:联络市、区有关部门,联系市、区律师协会统筹推进考核工作,负责信息报送等文字工作。

联络人:白茹娜    工作人员:徐江

网络审核组,由律师监管科会同区律师协会开展

主要职责:对前期区律师协会、各街镇司法所摸排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律师事务所按要求落实考核任务,对各所“律师管理系统”内信息进行核对,对全区律师事务所网上考核信息等内容进行网络核验等。

联络人:高婧文    工作人员:赵艳伟

现场核验组,由律师监管科会同区律师协会开展

主要职责: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现场材料的审核、存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承诺书进行实质审核,对各所主任开展谈话提醒,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检查部门;对全区律师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登记等。

联络人:徐      工作人员:郭大哲、刘霞

执法检查组,由律师指导科会同区律师协会相关专委会开展

主要职责:负责年度考核期间的内部核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执法检查工作

联络人:丁  杨    工作人员:周正阳

三、考核时间、考核范围

2019年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从415日开始至531日结束。全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依法接受我局的年度检查考核。

我区依法领取执业证书的专、兼职律师在此时间段内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考核后,向我局备案考核结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工作另行通知。

四、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及考评结果如下: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联系方式等网上信息登记及本所律师网上信息(如学习经历、工作、执业经历等)登记完整的;

3.代理扫黑除恶类、涉众型、群体性等重大复杂案件主动报告备案,律所内部集体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代理工作,使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统计系统登记上报的;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按照章程、合伙协议及管理制度规范执业的;

5.按照要求参加市、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的;

6.本所有兼职律师的,对兼职律师执业活动依法管理的;

7.本所合伙人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营的重大纠纷的;

8.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对律师党员管理教育规范,支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

9.依法依程序已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许可、备案的;

10.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效监督管理,对律师执业活动情况掌握及时准确,对律师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检、法、司、税及证监部门处理及时报告的;

11.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

12.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配有专门财会人员,按规定上报年度财务报表、律师工作统计报表的;

13.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

14.已建立本所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并说明使用情况的;

15.按照规定履行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的;

16.本所依法纳税的;

17.向我局、律师协会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种类齐全、内容真实的;

18.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的;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联系方式等网上信息登记及本所律师网上信息(如学习经历、工作、执业经历等)缺失不完整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本所律师进行管理指导,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5.向我局提交的年度执业报告和律师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申请人书面承诺存在虚假内容的;

6.对本所兼职律师不依法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拒不参加检查考核,或公告考核时间结束后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

8.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对本所律师党员不履行党员管理责任,导致党员律师发生违反党规党纪的。

9.不按规定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经整改仍未办理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0.不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律师管理具体工作要求,未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效监督,放任、纵容、袒护本所律师执业违法行为,致使律师突破管理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1.本所未给律师、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2.财务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填报财务报表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3.未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未参加社会服务或其他社会公益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4.未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且未说明使用情况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5.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市律师协会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6.本所未依法纳税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7.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依法应当终止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五、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经律所自查后,按照网上申报、市律协初审、区司法局审核通过、现场考核、考核结果备案、结果公告的程序进行。

全区律师考核具体程序参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2019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执行,考核结果随律师事务所考核程序报司法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4月初至自查完成)

律师事务所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律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律所基本情况;

提示:此项内容应包括律师事务所以及全体律师的基本情况,有兼职律师的,需报告兼职所执业及管理情况;有民主党派的,需注明党派信息及工作开展情况;本所律师在其他领域突出成绩的,请一并注明。此项内容为年度报告重点内容。

2.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年度执业活动开展情况;

提示:主要包括律所及全体律师执业方向及案件代理情况、主要从事的法律服务领域(从事涉外业务的具体案件请详细列举),主要顾问单位,有无形成典型热点案例,有无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京津冀一体化建设、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基层公益普法等,请各所主任认真梳理,详细总结。此项内容为年度报告重点内容。

5.收入及纳税情况;

提示:因本次考核取消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凭证等证明,请律所详细总结全年业务收入、纳税情况,注明纳税地,以便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6.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提示:因本次考核取消社保凭证等证明,请律所详细列明全所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及日常管理情况,并注明社保缴费机构名称,以便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7.被投诉和处理情况;

8.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情况;

9.律师事务所党建及党支部工作情况;

提示:请各律师事务所详细列明本所全体党员名单(包含执业律师、实习、行政等全体党员,在本所执业的退休党员、兼职律师党员注明身份、一并报告)。有独立党支部的,由支部书记负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独立党支部还应总结支部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以及落实区律师行业党委工作情况。

10.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税务、证监等部门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罚情况;本所律师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刑事处罚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况;本所律师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情况;

11.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如有缺项或内容不全,我局将直接通过系统退回,律师事务所修改完善后,需重新提交。

(二)网上申报和审核415日至531日)

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考核信息进行网上审查;审查通过后系统内显示“网上通过”,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局审核通过的时间,于一周内进行现场审核;审查未通过的,司法局将出具整改意见,请各所及时查看,并按照退回整改原因完成整改,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三)现场审核429日至531日)

1.“律师管理系统”内显示律师事务所考核“网上通过”后,各所应当按照区司法局审核通过时间,一周内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到场办理现场考核。

注意: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取消部分律师类证明事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本次考核取消了纸质版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缴纳社保凭证等各类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经自查合格后,书面承诺符合考核标准,递交下列材料接受现场考核。

考核过程中将由我局履行调查核实职责,通过内部核查、网络核验、实地检查等程序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材料予以审核。凡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现场考核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一式二份;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本所全部律师的执业证书原件;

4)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所年度考核承诺(承诺模板见附件二);

5)根据实际检查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区司法局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后,依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区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3.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合格”字样。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认为该所在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需要规范的情形,可以向其发放“规范执业建议”,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司法局应当书面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一般为15日至3个月以内。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重新申请考核结果仍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根据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经立案调查后认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市司法局依法吊销或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四)执法检查等工作

1.根据年度考核工作安排,我局将对前期各街镇司法所、区律师协会摸排走访反馈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项检查等多种管理手段,落实执法检查任务目标。

2.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我局或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已经调查拟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或律所内部存在重大纠纷影响本所正常运营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本考核年度内被我局、律师协会正式约谈两次以上(含两次)或已被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应当待其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3.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五)考核结果公告

全区考核工作结束后,我局将汇总全部律师事务所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北京市司法局。

6月底,对全区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合格和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名单、考核结果。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7日内申请复查。

六、工作措施

1.强化执法检查力度,确保考核取得实效。为全面了解全区律师事务所情况,本次考核除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外,为引导各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依法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质量,考核过程中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市局、我局各科室掌握的情况,以及区律师协会、各街镇司法所前期摸底,以及律管各部门一年来掌握的情况,于考核期间汇总名单,集中开展现场检查,对考核期间发现的违法线索等问题将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根据司法部清理取消各类证明的部署,本次考核中取消了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财务纳税凭证、人员社保证明等纸质材料,改为承诺制。为保证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的严谨性、真实性,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到场提交考核材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承诺内容真实、准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现场提交材料,也有利于对我区中小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情况的普遍摸底。

现场检查律师事务所主要包括:1.市局随机抽选律所;2.区局通过上年度工作掌握的变动较为频繁的、管理较为松散的律所,以及部分外区迁入律所;3.前期由各街镇司法所、区律师协会走访检查发现的地址、电话不实的律所;4.投诉、举报等情况突出,整改不积极的律师事务所;5.各级律管部门在其他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需实地检查提出工作要求的。

2.提质增效、开辟绿色通道。为高效便捷推进本次考核,方便律师异地办案,将借鉴审批工作中的有益经验,试行年度考核“容缺办理”机制,对依法开展考核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仅律师事务所个别材料存在瑕疵,优先为律师备案考核结果,允许律师事务所一周内补齐补正其有关材料。此外,我局将在考核中为律师事务所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优先、当场办理年度考核:1.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依规执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问题的;2.按期完成财务、党建、律师工作统计表等工作报表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3.2016年以来未受到过群众有效投诉、未受过公检法机关违法情况反映、未受到我局、税务、证监等部门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的;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及时报告;5.对本所律师管理规范,律所党建工作扎实,党组织作用突出的;6.2017年以来获得过我市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奖励和为国家及我市重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7.积极参与市、区各级重点工作及公益法律服务,成绩突出的;8.社保缴费地、纳税地均在海淀区(因此次考核涉及与各相关单位核验律所信息,涉及跨区域核实的,因无法保证工作时限,无法当场完成核验。特此说明)。

3.优化工作程序、提升服务理念。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方便律师执业,本次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业务原则上不停办。但为保证考核数据准确性,将引导律师事务所在各项审批业务办结后再提交考核申报,指导律师事务所合理安排审批业务与考核工作,确保年度考核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为体现考核工作的高效便捷,凡抽选现场检查的各律师事务所,在检查中如果备齐全部考核材料,为有效落实便民工作理念,我局将现场受理考核材料,待完成实质审核后,律师事务所只需跑一次,即可完成全部考核。同时,考核期间为方便律师异地办案,凡律师执业证书上交至我局未发还的,律师事务所可统一为其领取执业证明,便于其外地办案。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高度重视、积极谋划、有序组织,及时开展自查及全所律师的考核,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原则上由各所主任现场提交,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管理系统”内各项信息,确保本所系统内各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各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列明的问题以及责令整改的要求,应当查找、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书面上报。

2.加强协调,统筹推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全力组织各部门按时间节点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律师监管科作为主责部门,要严格依法定程序推进考核工作。律师指导科要积极协调区律师协会、行业党委等部门,全面了解律师行业年度工作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区律师协会及各专委会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市律师协会的沟通,做好宣传动员,指导全区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3.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律师事务所要依法开展律师执业考核并依法进行律师事务所自查,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区律师协会加强执法检查,对考核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各律所要通过年度考核,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制度、提升依法执业的理念和能力,切实推进我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八、考核地点、各部门联系电话

现场考核地点:海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宝蓝金园国际中心西侧一层1008号,位置图见附件二)

律师监管科考核期间咨询电话:81135125、81135109、81135130、81135126

区律师行业党委咨询电话:81135113

市局律师工作处:55578662/64/66

市局行政审批处:89150405

市律师协会办事大厅:64515981/84/85/86

律师管理系统网络技术支持 55579051

相关附件:
附件1:2019-04-19-05-25-22.docx
附件2:2019-04-19-05-25-3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