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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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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投诉指引
2019-06-06 来源:


  一、海淀律师协会只接受针对在海淀注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二、对于非在海淀注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人应当至对应的辖区律师协会投诉,没有设立区(县)律师协会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处理。

  三、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一式三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3)投诉请求/要求

  (4)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两份)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复印件(两份)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两份)

  5、法定代表人授权XXX进行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7、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决书及判决书复印件(两份)。

  四、注意事项:

  1、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有关投诉材料,由本会装订留存,不再退还投诉人。

  2、投诉人向本会投诉的同时,您可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本会投诉并不影响您向法院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本会的投诉并不能解决您所有的问题,如退还律师费、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必须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决。请您在主张权利的时效内向其它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不要因为在本会的投诉错过您的诉讼时效,因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投诉人承担,本会概不负责。

  3、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请依法行使。对于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和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投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材料的,应当在投诉书中进行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