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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律师类行政审批事项证明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要求,自5月17日起,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申请等事项中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书面做出承诺,承诺本人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标准和要求,接受行政机关核查核验,同时承诺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全部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通过核查核验等方式予以审查、办理,实现减证便民改革目标。
本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的以下3 项证明: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需提交的产权人或者出租人开具的住所证明;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需提交的银行开具的资产证明;
(三)申请律师执业或者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需提交的本市辖区内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二、适用对象
办理律师执业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等业务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按照北京市司法局要求,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继续提交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流程提示
(一)有关承诺范本
有关此次推行告知承诺制所需的示范文本将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及北京市司法局官网办事指南栏目发布,内容涉及证明名称、设定依据、承诺事项、准予办理的条件、违诺失信惩戒后果、政府部门职责和申诉渠道等内容,方便申请人填写。
(二)业务申报
申请人知晓下载告知内容后,在业务办理中向市、区司法局确认和承诺下列内容: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被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3.愿意承担不实或者违背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4.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接件与受理
海淀区司法局收到承诺书后,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当场采信受理,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对经审查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需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虚假承诺后果
司法局行政审批部门将在日常工作中建立承诺事项工作台账、记录律师、律师事务所书面承诺内容。
对在核查核验中发现不实承诺、提交虚假材料的,要视情形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许可或移送律师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诺失信有关信息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律师诚信平台予以归集、记录、公示。
业务受理地址:海淀区皂君庙路5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联想桥办公区B49、B50窗口
联系电话:62101230
附件: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证明告知承诺书
2.律师执业(重新执业或者异地变更执业机构)证明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