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第7条第5项或“7.5条款”)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3项规定的律师‘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按照这一界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将永远不能在该仲裁机构代理案件,如代理则将依此进行相应的处罚。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各种争议。
为此,2016年10月26日,海淀区律师协会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邀请相关法律及仲裁专家、法官、仲裁员、资深律师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律师VS仲裁员法律职业共同体身份重叠问题探讨》专题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邀请的嘉宾主要有: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原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卢云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罗珊,资深仲裁员、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金凤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安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常务理事、资深仲裁员唐功远,资深仲裁员康明律师、资深仲裁员宋迪煌律师、 资深仲裁员董纯刚律师、法制日报社记者万静。
作为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姜丽丽,海淀区律师协会会长张小炜,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张丽霞,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毕文胜,海淀区律师协会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安新华以及海淀区律师协会仲裁法研究会会长田锐华到会参加本次研讨。研讨会由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张丽霞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