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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律协举办《律师vs仲裁员法律职业共同体身份重叠问题探讨》专题研讨会
2016-11-07 来源: 原创
2016年10月26日,由海淀区律师协会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联合主办的《律师VS仲裁员法律职业共同体身份重叠问题探讨》专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行。
会议就律师界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的“仲裁委在册仲裁员,是否可在该仲裁委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这一问题,邀请法律界专家、学者及资深律师进行了深入研究与讨论。
参加本次研讨会邀请的嘉宾主要有: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原国务院法制办司长卢云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罗珊,资深仲裁员、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金凤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安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常务理事、资深仲裁员唐功远,资深仲裁员康明律师、资深仲裁员宋迪煌律师、 资深仲裁员董纯刚律师、法制日报社记者万静。
本次研讨会的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姜丽丽,海淀区律师协会会长张小炜,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张丽霞,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毕文胜,海淀区律师协会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安新华以及海淀区律师协会仲裁法研究会会长田锐华到会参加本次研讨。研讨会由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张丽霞主持。
海淀区律师协会会长张小炜、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姜丽丽发表致辞感谢各位嘉宾对本次研讨会的关注与支持。张小炜会长在致辞中提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以来,其中第7条第5项规定在法律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争议也很大,海淀律协组织这次研讨会,就是想从理论上听取学术界及实务界专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与看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卢云华司长在发言中表示,此次研讨会研究的问题对全国律师界、仲裁界意义重大,广大律师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特殊的重要作用,律师仲裁员的办案水平和廉政建设是最好的之一。今后仍然需要发挥律师对仲裁工作的作用,不是削弱或者减少,而是要进一步发挥好。
刘敬东副庭长发言称,仲裁机构仅仅是民间机构,从法院的着眼点判断一个仲裁员是否越权或是否违法,主要依据《仲裁法》。同时他也提出,仲裁是一种合同关系,律师和仲裁员都要有自己的职业底线。一方面要尊重仲裁的民间属性,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自律,维护中国仲裁市场的总体发展。
与会嘉宾围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有关“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3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热烈讨论,专家们从《立法法》、《仲裁法》、《律师法》、仲裁实践、司法实践以及各国仲裁的习惯性做法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论述。大部分专家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第5项的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律师法》第47条第3项的范围,应当谨慎适用。2016年11月1日实施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8条第3款明确规定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仅限于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而非完全不允许代理其曾经任职或现任职仲裁机构的全部案件,该项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第5款的修正,2016年11月1日后,律师担任仲裁员应当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研讨会历时3个小时,与会嘉宾仍言犹未尽,研讨会达到了预期效果,会议圆满结束。